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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双湖县位于藏北羌塘高原西北部,地处北纬30°41′—36°41′,东经83°52′—90°26′,东与安多县相邻,南与班戈和申扎县接壤,西连尼玛县和阿里地区改则县,北接可可西里。...【更多】

县区概况

【概况】双湖县位于藏北羌塘高原西北部,地处北纬30°41′—36°41′,东经83°52′—90°26′,东与安多县相邻,南与班戈和申扎县接壤,西连尼玛县和阿里地区改则县,北接可可西里。平均海拔5000米,地处羌塘高原湖盆地带,境内山势平缓,草原开阔,湖泊众多,属高原亚寒带干旱气候,主要山川有昆仑山、唐古拉山、可可西里山,主要物产有牛羊、卤虫卵。距那曲市中心560千米。辖6乡1镇,31个行政村,106个自然村,共有3877户、15270人,人口出生率17.03‰,自然增长率13.24‰。行政区划面积11.64万平方千米,主要以畜牧业为主,畜牧业主要养殖牛羊。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有藏羚羊、野牦牛等。已探明矿产资源有铜矿、金矿、锑矿等。主要旅游景点有普若岗日冰川、色林措。特色产品有牛羊肉、奶制品。2022年,完成生产总值6.11亿元,同比增长1.6%;其中,第一产业完成1.2亿元,同比增长5.4%;第二产业完成1.01亿元,同比增长0.1%;第三产业完成3.8亿元,同比增长0.6%。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6928.37万元,完成投资2151.98万元。完成邮政业务总量83万元,完成电信业务总量8726户。固定电话用户1587户,使用率100%;移动电话用户7139户,使用率100%;互联网用户3239户。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46万。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997万元,同比增长2%;执行公共财政预算支出85892万元,同比增长58%。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8.03元,同比增长1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48.5元,同比增长11.3%。截至年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674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56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3374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367人,参加失业保险735人,参加工伤保险1485人,参加生育保险1367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208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为651人。全县特困供养人数为50人。


【极高海拔生态搬迁】2022年,双湖县已完成第二期多玛乡、协德乡、巴岭乡、措折罗玛镇极高海拔生态搬迁工作,共2396户、10091人。为了能够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的工作目标,县高迁组协同各乡镇、驻村工作队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在县城和乡镇进行极高海拔生态搬迁宣传活动30次,发放宣传资料、画册2500余份,设立宣传咨询点16个,南部4个乡(镇)极高海拔生态搬迁群众意愿率从1月的70%基本提升到现在的100%。根据市高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极高海拔生态搬迁集资细化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夯实极高海拔生态搬迁群众经济发展基础,转变传统生产模式,着力提高群众搬迁后致富能力,结合森布日商业街建设优势,构建“群众自愿、政府引导”集资购买商品房促进产业发展的新格局,按照县委常委扩大会提出的“一乡一社”、“一村一合”牲畜股变房产股的思路,以“一乡一社”、“一村一合”为单位共计划集资7794万元。


【党的建设】2022年,双湖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选派80余名党员干部,10余批次参加区市外各级培训,召开乡镇党委、县直机关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会议,及时调整充实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次,集中学习政策法规14项,研究解决基层党建事项8件。全县基层党委7个,党组11个,党支部87个,各放牧点、自然村设党小组169个。全县党员1853人,其中牧民党员1158人,女性党员332人,非公党员5人,新发展党员126名。制定下发“20个带头”,细化基层党组织怎么干、干什么。结合双湖实际,研究印发《双湖县“12345”党建思路》《双湖县2022年基层党建工作重点》、“十大行动”等,进一步明确规范基层党建工作方向、主要抓手。开展为期42天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冬训”攻坚培训,共参加培训人数48名村主干,经考核验收,能说普通话的村主干达到30人,会写汉字的村主干能达到19人,投入资金共24余万元。大力开展换届“回头看”对232名现任村干部进行资格联审,经过谈心谈话、民主测评、各部门发函等形式进行审查。从1名优秀村党支部书记和2名乡村振兴专干中招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编制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先锋作用,成立了46支党员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780余次;落实疫情防控党员“三包”工作450余次,组织24名党员干部开展消毒消杀和核酸采样培训工作。选优配强乡村振兴力量,充实乡村振兴专干26名,大学生村官6名。按照村主干1:1和其他班子成员1:2比例从退伍士兵、大学生、致富带头等人中培养后备干部248名。


历史沿革

隋唐以前,双湖地域属于象雄的一部分。

唐贞观十八年(644年),吐蕃松赞干布将象雄部落归于治下,双湖地域属于吐蕃政权管辖。

9世纪中后期,吐蕃地方政权瓦解后,双湖所辖部分地域属于北方四部的郎如部落。

宋、元、明时期双湖地域分别属于当时中央政权在西藏地方建立的地方政权管辖。

明末清初,双湖地域属于蒙古和硕特部管辖,清顺治十年(1653年,藏历第十一迥铁水蛇年),清中央政府册封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为“遵行文义敏慧固始汗”。

清康熙二十年(1681年,藏历第十一饶迥铁鸡年),西藏地方政府将那仓部落划归阿里总管管辖,双湖地域属于那仓部落。

清雍正六年至清乾隆十二年(1728至1747年,藏历第十二饶迥土猴年至藏历第十三饶迥火兔年),西藏地方政府在那仓地区的六个部落,成立一个由两名阿觉和四名波布共六人组成的联合自治机构(那果珠哲),意为那仓六部联合首领。那仓部落从此兴旺强盛,“那仓六部”也逐渐远近闻名。双湖地域属于“那仓六部”。

郎如宗设立之时双湖部分地域归其管理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藏历第十六绕迥水马年),西藏地方政府设立降曲基巧,双湖地域属于降曲基巧管辖的申扎宗与羌基总管的郎如宗。

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立黑河基巧办事处,双湖地域属于黑河基巧办事处。

1959年民主改革后,黑河基巧办事处成立班戈县和申扎县,双湖地域属于黑河基巧办事处的班戈县和申扎县。

1960年,国务院批准将西藏“黑河地区”改名为“那曲地区”,双湖地域属于那曲地区班戈县和申扎县。

1974年,为缓解中西部草畜矛盾,中共那曲地委副书记洛桑丹珍带领三个县(申扎县、班戈县、安多县)的勘察工作组勘察无人区,此次勘察组分为三个勘察队:东部安多勘察队,由欧珠为队长,负责东北部无人区勘察;中部班戈勘察队,由丹增央培为队长,负责中北部无人区勘察;西部申扎勘察队,由洛桑丹珍为队长,负责西北部无人区勘察。此次勘察,用时两个半月,对无人区的气候、水草分布和人类生存必需条件等进行了综合勘察。此次勘察队的洛桑丹珍、次仁玉珍(女)、央地、达娃、欧珠、扎西顿珠、才但等十八人被称为“十八勇士”,也叫“加林工作组”。

1976年1月18日,经西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研究决定,从申扎县北部划出吉瓦、来多江玛、措折羌玛、嘎尔措、俄久多玛、俄久买玛6个公社,成立了双湖办事处,办事处机关所在地设在当前双湖境内的加林山脚下的荣玛,办事处为县级机构,属于那曲地区革命委员会派出机构。双湖办事处所辖6个公社,共21个生产队(分别为:嘎尔措公社,下辖2个生产队;措折羌玛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俄久美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俄久多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吉瓦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来多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

1976年6月,办事处机关迁至加林山以北,玛依雪山东北,因所在地的东南方向有一盐湖叫康木如盐湖,东北方向有一盐湖叫惹角盐湖,当时的位置是在这两湖的正中部,办事处故而取名为“双湖”。

1976年12月,办事处机关迁至措折羌玛乡政府所在地江爱山东南面的江爱查桑鲁玛。

1977年3月,经那曲地区党委批准,将申扎县的尼玛区(查恰尼玛区)和所属5个公社15个生产队划归双湖办事处,即:杜佳公社,下辖2个生产队;吴尔多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吴尔美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南措折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和平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至此,双湖办事处管辖11个公社,36个生产队。

1977年8月,双湖办事处驻地又迁至西亚尔雪山东面20千米,嗦嘎山西麓2千米处的嗦嘎鲁玛(双湖特别区所在地)。嗦嘎鲁玛北面有才多茶卡湖,南面有鄂雅措琼湖,此也是“双湖”的新含义。

1978年8月,经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那曲党委批准,将班戈县色哇区和色哇区管辖的3个公社14个生产队(即:多玛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巴岭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买玛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及班戈县北部陇阿鄂冒“羌塘牧场”(原自治区牧场)划归双湖办事处管辖。至此双湖办事处辖14公社,50个生产队。

1978年9月,双湖办事处,设立了查桑区和荣玛区,原有的6个公社分属两区管辖;同时组建了查桑区委和荣玛区委。自此,全处辖4个区(即色哇区、尼玛区、查桑区、荣玛区),14个公社,50个生产队,1个国营牧场,共1577户,9113人,牲畜总数为730694头(只、匹)。

1984年7月,双湖办事处撤销人民公社成立乡,双湖办事处所辖人民公社全部改为乡。

1987年,双湖办事处建立从处到乡的教育、卫生、兽防、商业机构,未设立地方军事和统一战线组织。当年全处有牧民人口1786户,9877人,人均年收入696.13元。牲畜总数为666780头(只、匹)。

1988年,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双湖办事处进行了撤区并乡的工作,将原来的14个乡调整为12个乡(即:将吴尔美乡和措折罗玛乡合并为措折罗玛乡,将杜佳乡和和平乡合并为和平乡)。同年,将双湖的1区(即:荣玛区)5个乡(即:吴尔多乡、俄久美乡、来多乡、俄久多乡、吉瓦乡)划给了文部办事处,至此双湖办事处辖3个区,7个乡。

1993年8月,经自治区批准,撤销办事处,设立双湖特别行政区。双湖特别行政区仍为县级机构,属那曲地区派出机构,除人大、政协、司法部分职能(审判、刑事案件起诉,检察院工作)由尼玛县负责外,其他方面为那曲地委、行署直接领导。调整后双湖特别行政区辖7个乡、31个行政村。

1997年,将双湖特别行政区更名为双湖特别区,仍为县级机构。

2000年,双湖特别区辖7个乡(即嘎措乡、措折羌玛乡、措折罗玛乡、协德乡、多玛乡、巴岭乡、买玛乡)全境,共31个行政村,共计1684户,8885人,牲畜总数为548103头(只、匹)。

2008年,全双湖特别区总人口11482人。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区总人口11999人。

2012年11月15日,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设立双湖县,将双湖特别区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羌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政区域划为双湖县的行政区域。双湖县人民政府驻多玛乡嗦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2013年7月26日,双湖县人民政府正式挂牌成立。

双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基本草原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草原用途管制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协调发展,2022年双湖县开展了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现将基本草原划定成果予以公告:
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2021年林草湿资源图,我县草原总面积为10364177.98公顷,划定为基本草原面积为8613097.40公顷,占比为83.1%;其中重要放牧场面积为1140100.25公顷,占比为13.24%;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面积为35380.72公顷,占比为0.41%;作为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草原面积为6288490.87公顷,占比为73.01%;草原科研、教学实验基地面积为3.83公顷;禁牧、休牧草原面积为366795.04公顷,占比为4.26%;自治区结合实际确定的应作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面积为77880.22公顷,占比为9.04%。

县区人口

1976年1月18日双湖办事处成立时从申扎县北部划出吉瓦、来多江玛、措折羌玛、嘎尔措、俄久多玛、俄久买玛6个公社给双湖办事处,这六个公社先后搬离原驻地向北迁移。

1977年3月,经区党委批准,将申扎县的尼玛区并所属5个公社即和平、吴尔多、杜佳、南措、吴尔美归属双湖办事处。

1978年8月,又将班戈县的色哇区的买玛,巴岭,多玛三个公社及班戈县部分牧场划归双湖办事处。同年9月双湖办事处又设立了查桑区和荣玛区,原有的6个公社分属两个区管辖;至此,双湖办事处管辖着4个区,14个乡,一个国营牧场。

双湖办事处成立之初共有10149人,其中牧业人口为9877人。

1978年9月,双湖办事处,设立了查桑区和荣玛区,原有的6个公社分属两区管辖;同时组建了查桑区委和荣玛区委。自此,全处辖4个区(即色哇区、尼玛区、查桑区、荣玛区),14个乡,50个生产队,1个国营牧场,共1577户,7312人。

1980年人口普查时,双湖办事处总人数达到8408人,1625户,其中男性4090人、女性4318人,牧业人口8065人,非牧业人口343人。

1987年,全处有牧民人口1786户,9877人,人均收入696.13元。牲畜总数为666780头(只、匹)。

1988年,撤区并乡,从双湖办事处划出了5个乡归属文部办事处,人口有所减少。

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双湖办事处总人口为7633人,1407户;其中男性3736人,女性3897人,牧业人口为7400人。

2000年双湖特别区七个乡,31个行政村,总人口为8885人,1407户;其中男性3736人,女性3897人;牧业人口为8885人。

2008年,全区总人口11289人。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区总人口11634人。

2012年,全区总人口12218人。

双湖特别区1967-2012年人口数量及变化情况见表14-1-1。

人口数量及变化情况表

14-1-1

年份

人口()

自然增长人口

合计

牧业

非牧业

增长数

增长%

1976

10149

9877

1977

5183

1978

7312

1979

8277

1980

8408

4090

4318

8065

343

1981

8395

4070

4325

1982

8589

1983

9659

1984

8923

4393

4530

1985

9179

1986

9424

1987

9877

1988

6815

1989

7089

1990

7633

3736

3897

7400

1991

7550

7550

1992

7710

7710

1993

7837.

7800

1994

7968

7968

1995

8127

8127

1996

8320

8320

1997

8430

8430

1998

8608

8608

1999

8728

8728

2000

8885

8885

2001

9346

4751

4595

9058

2002

9695

4909

4786

9298

2003

10078

6018

4060

9465

97

10.01

2004

10220

5279

4941

9657

69

7.19

2005

10423

5135

5288

9751

203

19.86

2008

11289

5585

5704

10430

172

15.24

2009

11393

5680

5713

10441

63

5.65

2010

11634

5781

5853

10627

184

15.98

2011

11905

5926

5979

10871

210

17.80

2012

12218

6067

6151

11170

282

23.08

第二节人口分布及构成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结果,双湖特别区人口构成以藏族为主,分布在双湖的东南、南、西南、西部,北部则属于无人区,除藏族外还有汉、苗、水三个民族。在双湖,人口较多的要属双湖的措折罗玛镇、协德乡、多玛乡。这三个乡的人口占到双湖总人口数59.85%,双湖的汉族人数只占双湖总人口的0.28%

随着西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外来经商、务工、科研、开矿等人员和团体不断涌入双湖,促进了当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丰富和扩大了当地市场。据1989-1999年的不完全统计,来双湖经商、务工、开矿人员达到3453,其中:外省人员1235人,西藏自治区区内人员为2218人。

行政区划

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立黑河基巧办事处,双湖地域属于黑河基巧办事处。

1959年民主改革后,黑河基巧办事处成立班戈县和申扎县,双湖地域属于黑河基巧办事处的班戈县和申扎县。

1960年,国务院批准将西藏“黑河地区”改名为“那曲地区”,双湖地域属于那曲地区班戈县和申扎县。

1974年,为缓解中西部草畜矛盾,中共那曲地委副书记洛桑丹珍带领三个县(申扎县、班戈县、安多县)的勘察工作组勘察无人区,此次勘察组分为三个勘察队:东部安多勘察队,由欧珠为队长,负责东北部无人区勘察;中部班戈勘察队,由丹增央培为队长,负责中北部无人区勘察;西部申扎勘察队,由洛桑丹珍为队长,负责西北部无人区勘察。此次勘察,用时两个半月,对无人区的气候、水草分布和人类生存必需条件等进行了综合勘察。此次勘察队的洛桑丹珍、次仁玉珍(女)、央地、达娃、欧珠、扎西顿珠、才但等十八人被称为“十八勇士”,也叫“加林工作组”。

1976年1月18日,经西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研究决定,从申扎县北部划出吉瓦、来多江玛、措折羌玛、嘎尔措、俄久多玛、俄久买玛6个公社,成立了双湖办事处,办事处机关所在地设在当前双湖境内的加林山脚下的荣玛,办事处为县级机构,属于那曲地区革命委员会派出机构。双湖办事处所辖6个公社,共21个生产队(分别为:嘎尔措公社,下辖2个生产队;措折羌玛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俄久美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俄久多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吉瓦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来多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

1976年6月,办事处机关迁至加林山以北,玛依雪山东北,因所在地的东南方向有一盐湖叫康木如盐湖,东北方向有一盐湖叫惹角盐湖,当时的位置是在这两湖的正中部,办事处故而取名为“双湖”。

1976年12月,办事处机关迁至措折羌玛乡政府所在地江爱山东南面的江爱查桑鲁玛。

1977年3月,经那曲地区党委批准,将申扎县的尼玛区(查恰尼玛区)和所属5个公社15个生产队划归双湖办事处,即:杜佳公社,下辖2个生产队;吴尔多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吴尔美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南措折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和平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至此,双湖办事处管辖11个公社,36个生产队。

1977年8月,双湖办事处驻地又迁至西亚尔雪山东面20千米,嗦嘎山西麓2千米处的嗦嘎鲁玛(双湖特别区所在地)。嗦嘎鲁玛北面有才多茶卡湖,南面有鄂雅措琼湖,此也是“双湖”的新含义。

1978年8月,经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那曲党委批准,将班戈县色哇区和色哇区管辖的3个公社14个生产队(即:多玛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巴岭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买玛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及班戈县北部陇阿鄂冒“羌塘牧场”(原自治区牧场)划归双湖办事处管辖。至此双湖办事处辖14公社,50个生产队。

1978年9月,双湖办事处,设立了查桑区和荣玛区,原有的6个公社分属两区管辖;同时组建了查桑区委和荣玛区委。自此,全处辖4个区(即色哇区、尼玛区、查桑区、荣玛区),14个公社,50个生产队,1个国营牧场,共1577户,9113人,牲畜总数为730694头(只、匹)。

1984年7月,双湖办事处撤销人民公社成立乡,双湖办事处所辖人民公社全部改为乡。

1987年,双湖办事处建立从处到乡的教育、卫生、兽防、商业机构,未设立地方军事和统一战线组织。当年全处有牧民人口1786户,9877人,人均年收入696.13元。牲畜总数为666780头(只、匹)。

1988年,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双湖办事处进行了撤区并乡的工作,将原来的14个乡调整为12个乡(即:将吴尔美乡和措折罗玛乡合并为措折罗玛乡,将杜佳乡和和平乡合并为和平乡)。同年,将双湖的1区(即:荣玛区)5个乡(即:吴尔多乡、俄久美乡、来多乡、俄久多乡、吉瓦乡)划给了文部办事处,至此双湖办事处辖3个区,7个乡。

1993年8月,经自治区批准,撤销办事处,设立双湖特别行政区。双湖特别行政区仍为县级机构,属那曲地区派出机构,除人大、政协、司法部分职能(审判、刑事案件起诉,检察院工作)由尼玛县负责外,其他方面为那曲地委、行署直接领导。调整后双湖特别行政区辖7个乡、31个行政村。

1997年,将双湖特别行政区更名为双湖特别区,仍为县级机构。

2000年,双湖特别区辖7个乡(即嘎措乡、措折羌玛乡、措折罗玛乡、协德乡、多玛乡、巴岭乡、买玛乡)全境,共31个行政村,共计1684户,8885人,牲畜总数为548103头(只、匹)。

2008年,全双湖特别区总人口11482人。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区总人口11999人。

2012年11月15日,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设立双湖县,将双湖特别区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羌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政区域划为双湖县的行政区域。双湖县人民政府驻多玛乡嗦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2013年7月26日,双湖县人民政府正式挂牌成立。

行政区划

1956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设立黑河基巧办事处,双湖地域属于黑河基巧办事处。

1959年民主改革后,黑河基巧办事处成立班戈县和申扎县,双湖地域属于黑河基巧办事处的班戈县和申扎县。

1960年,国务院批准将西藏“黑河地区”改名为“那曲地区”,双湖地域属于那曲地区班戈县和申扎县。

1974年,为缓解中西部草畜矛盾,中共那曲地委副书记洛桑丹珍带领三个县(申扎县、班戈县、安多县)的勘察工作组勘察无人区,此次勘察组分为三个勘察队:东部安多勘察队,由欧珠为队长,负责东北部无人区勘察;中部班戈勘察队,由丹增央培为队长,负责中北部无人区勘察;西部申扎勘察队,由洛桑丹珍为队长,负责西北部无人区勘察。此次勘察,用时两个半月,对无人区的气候、水草分布和人类生存必需条件等进行了综合勘察。此次勘察队的洛桑丹珍、次仁玉珍(女)、央地、达娃、欧珠、扎西顿珠、才但等十八人被称为“十八勇士”,也叫“加林工作组”。

1976年1月18日,经西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研究决定,从申扎县北部划出吉瓦、来多江玛、措折羌玛、嘎尔措、俄久多玛、俄久买玛6个公社,成立了双湖办事处,办事处机关所在地设在当前双湖境内的加林山脚下的荣玛,办事处为县级机构,属于那曲地区革命委员会派出机构。双湖办事处所辖6个公社,共21个生产队(分别为:嘎尔措公社,下辖2个生产队;措折羌玛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俄久美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俄久多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吉瓦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来多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

1976年6月,办事处机关迁至加林山以北,玛依雪山东北,因所在地的东南方向有一盐湖叫康木如盐湖,东北方向有一盐湖叫惹角盐湖,当时的位置是在这两湖的正中部,办事处故而取名为“双湖”。

1976年12月,办事处机关迁至措折羌玛乡政府所在地江爱山东南面的江爱查桑鲁玛。

1977年3月,经那曲地区党委批准,将申扎县的尼玛区(查恰尼玛区)和所属5个公社15个生产队划归双湖办事处,即:杜佳公社,下辖2个生产队;吴尔多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吴尔美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南措折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和平公社,下辖3个生产队。至此,双湖办事处管辖11个公社,36个生产队。

1977年8月,双湖办事处驻地又迁至西亚尔雪山东面20千米,嗦嘎山西麓2千米处的嗦嘎鲁玛(双湖特别区所在地)。嗦嘎鲁玛北面有才多茶卡湖,南面有鄂雅措琼湖,此也是“双湖”的新含义。

1978年8月,经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那曲党委批准,将班戈县色哇区和色哇区管辖的3个公社14个生产队(即:多玛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巴岭公社,下辖4个生产队;买玛公社,下辖5个生产队)及班戈县北部陇阿鄂冒“羌塘牧场”(原自治区牧场)划归双湖办事处管辖。至此双湖办事处辖14公社,50个生产队。

1978年9月,双湖办事处,设立了查桑区和荣玛区,原有的6个公社分属两区管辖;同时组建了查桑区委和荣玛区委。自此,全处辖4个区(即色哇区、尼玛区、查桑区、荣玛区),14个公社,50个生产队,1个国营牧场,共1577户,9113人,牲畜总数为730694头(只、匹)。

1984年7月,双湖办事处撤销人民公社成立乡,双湖办事处所辖人民公社全部改为乡。

1987年,双湖办事处建立从处到乡的教育、卫生、兽防、商业机构,未设立地方军事和统一战线组织。当年全处有牧民人口1786户,9877人,人均年收入696.13元。牲畜总数为666780头(只、匹)。

1988年,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双湖办事处进行了撤区并乡的工作,将原来的14个乡调整为12个乡(即:将吴尔美乡和措折罗玛乡合并为措折罗玛乡,将杜佳乡和和平乡合并为和平乡)。同年,将双湖的1区(即:荣玛区)5个乡(即:吴尔多乡、俄久美乡、来多乡、俄久多乡、吉瓦乡)划给了文部办事处,至此双湖办事处辖3个区,7个乡。

1993年8月,经自治区批准,撤销办事处,设立双湖特别行政区。双湖特别行政区仍为县级机构,属那曲地区派出机构,除人大、政协、司法部分职能(审判、刑事案件起诉,检察院工作)由尼玛县负责外,其他方面为那曲地委、行署直接领导。调整后双湖特别行政区辖7个乡、31个行政村。

1997年,将双湖特别行政区更名为双湖特别区,仍为县级机构。

2000年,双湖特别区辖7个乡(即嘎措乡、措折羌玛乡、措折罗玛乡、协德乡、多玛乡、巴岭乡、买玛乡)全境,共31个行政村,共计1684户,8885人,牲畜总数为548103头(只、匹)。

2008年,全双湖特别区总人口11482人。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区总人口11999人。

2012年11月15日,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设立双湖县的批复》,设立双湖县,将双湖特别区措折罗玛镇、协德乡、雅曲乡、嘎措乡、措折羌玛乡、多玛乡、巴岭乡的行政区域划为双湖县的行政区域。双湖县人民政府驻多玛乡嗦嘎南路9号。双湖县由那曲地区管辖。

2013年7月26日,双湖县人民政府正式挂牌成立。

财政金融

1976年双湖办事处成立,隶属那曲地委、行署,当年双湖只设立了一个财政所,负责财政工作。

1993年,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双湖特别行政区财政局成立。

1997年,双湖特别行政区更名为双湖特别区,双湖特别行政区财政局更名为双湖特别区财政局。

2013年7月26日,双湖县成立,双湖特别区财政局改为双湖县财政局。

1977年,办事处财政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必支挂钩、增收分成、下使用”的办法。办事处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推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年,改变“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实行“旬分收支、乡级包干”的财政制度。

1985年,办事处推行“划分税种、稳定收支、公级包干”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了财政管理制度。

1987年起,财政每年分别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

1993年8月,财政所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财政收入原则,对教育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对无收入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金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改进了行政事业单位以收抵支、提倡依靠上级财政补贴的观念,增收节支,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政管理。

1993年,双湖区、乡人民政府收支编入预算草案,建立月份会计报表制度,预算外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和建立详细单位预算。

1994年,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

20世纪90年代,主要实行“定额补贴、增收全留”的财政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单位年初有预算,每月有计划,年终有决算,按预算进度拨款,一般不追加。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对教育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改进了行政事业单位以收抵支、依靠上级财政补贴的观念,提倡增收节支,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政管理,双湖特别区财政收入逐年增加。

区财政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法》、《预算法》办事,加强预算管理,实行“准零基预算”。财政所负责实施,抓好收入,严格控制支出,确保预算的完成。同时抓好乡级财政建设,帮助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做好扭亏为盈工作,做好财会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共同管理好、用好各项资金。

预算与收支

双湖财政收入有国家补助、税收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6项,以国家补助和税收收入为主要来源。财政部门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原则,认真履行“筹集分配资金、协调平衡、审计监督”的职能,按照税收政策,大力组织收入,管好用好资金。同时,国家每年都兑现财政补贴,并且逐年增加,使双湖特别区预算收入得以实现。

双湖财政支出有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随着历年财政收入的增加,支出逐渐向公共安全、教育、社保、农林水方面倾斜,而且每年都在增加。对农林、畜牧、水利等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对牧场实行“包干上缴、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对全区财政支农、支牧周转资金坚持“重点使用、择优扶持”的原则,并对耕地占用费实行专项使用;对文教财务实行归口管理,其余属于地方管理。

双湖特别区1976-2012年收支情况统计见表9-1-1

双湖特别区1976-2012年收支情况统计表

9-1-1单位:万元

序号

年度

收入

支出

1

1976

4.1

40.4

2

1977

17.4

50.8

3

1978

19.1

73.8

4

1979

21.2

107.3

5

1980

11.3

109.8

6

1981

19.1

124.5

7

1982

17.6

133.1

8

1983

17.3

233.1

9

1984

11.9

299.2

10

1985

37.9

173.9

11

1986

69.4

192.3

12

1987

37.1

149.4

13

1988

48.0

146.8

14

1989

49.6

229.4

15

1990

65.6

2715

16

1991

38.6

222.8

17

1992

34.2

196.1

18

1993

45.7

244.5

19

1994

65.3

345.6

20

1995

86.3

425.4

21

1996

100

472.3

22

1997

118.3

497.8

23

1998

80.6

536.4

24

1999

129.4

758.2

25

2000

218.3

757.8

26

2001

276.7

1173.6

27

2002

283.3

1644.2

28

2003

333

1827.1

29

2004

410

2373

30

2005

487

2849

31

2006

585

3205

32

2007

665

4991

33

2008

760

6153

34

2009

950

7690

35

2010

1064

9087

36

2011

1260

1256.6

37

2012

1413

1566.9

金融

机构

1976年,成立人行双湖办事处支行。管辖三个信用社。

1993年,双湖特别行政区成立,人行双湖办事处支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双湖特别行政区支行。

1995年,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行分设,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双湖特别行政区支行。

1997年,双湖特别行政区更名为双湖特别区,中国农业银行双湖特别行政区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双湖特别区支行。

2009年,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湖特别区支行。

2013年,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湖县支行。

存款贷款

一、存款

(一)储蓄存款

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那曲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章程》,并结合地区实际,强调各行(处)在开展储蓄工作中,必须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能用扣款方式强迫群众储蓄,不能向外透露和公布个人储蓄情况,司法机关查询储蓄需经批准。在储户取款时,不能过问取款原因,更不能故意刁难。人行双湖办事处支行根据章程,开办凭印签取款业务。

1983年,处支行执行人行西藏分行《关于严禁将公款转入城镇储蓄存款的通知》,规定凡国营、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商店)、对个人实行承包经营的组(户)的款项,因为资金属国家和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存入城镇储蓄;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款项(包括机关、团体、群众性互助储金会)可以存入城镇储蓄存款;此后对单位使用转账支票直接转入个人储蓄存款的,一律不准受理。

1994年,《储蓄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开始执行。

1999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那曲地区金融机构代税务机关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20%征收所得税。

(二)财政性存款

财政收入仅限于数额不大的牧业税和商品税,且无使用权。每到年底由银行主动上划,财政经费开支完全依靠自治区财政拨款,属供给型财政。银行年末出现的余额,主要是各专项经费的结余。

1981年,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各项财政支出只能结余,不准超支”的指示精神,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经费实行包干制,控制各单位行政开支。

1990年,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各单位大宗采购的特殊经费支出实行报账制,财政支出减少。

1976-2012双湖特别区财政性存款见表9-3-1

双湖特别区1976-2012年财政性存款明细表

9-3-1单位:万元

年份

存款余额

年份

存款余额

1976年

34

1977年

128

1978年

247

1979年

363

1980年

414

1981年

340

1982年

348

1983年

384

1984年

302

1985年

201

1986年

297

1987年

367

1988年

430

1989年

308

1990年

288

1991年

299

1992年

355

1993年

371

1994年

409

1995年

514

1996年

548

1997年

483

1998年

583

1999年

612

2000年

850

2001年

918

2002年

1124

2003年

1181

2004年

1215

2005年

1325

2006年

1457

2007年

1687

2008年

1784

2009年

918

2010年

9074

2011年

13815

2012年

35544

二、贷款

1980年,那曲地区认真贯彻中央历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执行特殊优惠的金融政策,支持农牧民休养生息,发展商品生产。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优、减、免的优惠政策,对工商企业贷款实行利差返还政策,贷款业务量也逐年增多,贷款额也随之逐年增长。

(一)农牧业贷款

改革开放后,金融工作重点放在扶持农牧民发展多种经营,尽快富裕起来上。期间,人民银行那曲中心支行根据人行西藏分行放宽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一系列关于农牧区金融工作的政策,区人民银行陆续停止对农牧民直接发放贷款,改由信用社发放。如信用社资金发生紧缺,由银行贷款支持。

1980年,根据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农牧业贷款免息的通知》精神,处支行和乡信用社队生产费用和设备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费用和设备贷款、社办小水电贷款、社员贷款、农村手工业贷款一律免收利息,同时缓收1976年以来社队和社员积欠贷款。

1981年,根据上级规定,人民银行那曲中心支行对辖区内农牧民1975年以前未收回农牧业贷款做了报损处理。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那曲中心支行文部办事处支行根据人民银行西藏分行信贷政策,对农牧民从事商业、饮食、运输、建筑等行业所需资金,只要“有效益、贷的出、收的回”都积极扶持。根据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延长农牧贷款免息期限和对民族手工业贷款实行低息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农牧民集体和个人贷款继续实行免息政策,期限延长至1985年10月底。

1984年6月,双湖办事处根据自治区政府批转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关于放宽金融政策,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报告》,进一步扩大免息和低息贷款范围,除对农牧业贷款继续免息外,群众集体和个体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以及城镇民族手工业、个体种植养殖业的贷款利息,改为免息。

1994年,金融机构调整贷款结构,对农牧业贷款力度加大,贷款发放程序和贷款风险评估得到了规范,发放额度有了很大提高。

1995年,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行分设后,农业银行成为支农及农牧业信贷工作的主力军。

1998年,农行西藏分行制定了《农牧业贷款审批权限暂行办法》,使基层贷款更加灵活。同年,为使那曲地区因雪灾而遭受重大损失的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经人行西藏分行同意、那曲人行及农行的统一部署,双湖支行当年投入专项资金贷款300万元,帮助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2000年,根据《农业银行西藏分行信用乡(镇)、村评定办法》,开始信用乡(镇)、村评定工作。同年,农业银行那曲中心支行转发了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农牧民贷款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农牧民贷款可以通过信用贷款形式发放;2、通过资信评估,对被评为优秀、较好、一般信用等级的农牧户分别给予金卡、银卡、铜卡贷款证,一户一证,并按照金卡10000元,银卡6000元,铜卡3000元的授信周转使用。3、凡人均收入在1300元以下的农牧户的贷款,可作为扶贫贷款。截至12月,双湖特别区发放农牧民贷款证4197张,发证面达85.58%,完成计划的107%;使用贷款证4146张,使用面达98.78%;发放贷款余额968万元,其中金卡272张,贷款354万元,银卡601张,贷款391万元,铜卡330张,贷款223万元,钻石卡21张,贷款165万元。至2000年12月,牧民贷款余额达1133万元。

(二)扶贫贷款

1995年,中国农业银行双湖特别行政区支行成立,加大力度进行信贷扶贫工作,为双湖特别行政区扶贫工作提供了大力的金融支持,当年扶贫贷款余额达到240万元。

1997年,农业银行那曲中心支行统一安排部署,中国农业银行双湖特别区支行建立起信贷扶贫联系点7个,扶持300户共1200名贫困群众,获纯效益60万元,户均增加收入2000元,人均增收500元。

2000年6月,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启动信贷扶贫“五个一”活动,中国农业银行双湖特别区支行及营业所共建立8个帮扶点,发放信贷扶贫贷款990万元。

2003年,年度贷款投放1687万元。

2009年,贷款投放2224万元。

2012年,贷款投放2736万元。

1979-2012年贷款投放情况见表9-3-2。

贷款投放情况

表:9-3-2单位:万元

年份

贷款余额

年份

贷款余额

1979年

2

1980年

10

1981年

51

1982年

69

1983年

148

1984年

401

1985年

313

1986年

174

1987年

85

1988年

125

1989年

92

1990年

373

1991年

272

1992年

279

1993年

339

1994年

253

1995年

1496

1996年

1332

1997年

1207

1998年

1075

1999年

1036

2000年

990

2001年

921

2002年

1542

2003年

1687

2004年

1785

2005年

1854

2006年

1684

2007年

1954

2008年

1945

2009年

2224

2010年

2294

2011年

2384

2012年

2736

民风民俗

     一、帐篷

牧区住所一般都是帐篷,帐篷用料由牦牛比较多一些的牧户用牛毛制成,牛少一些甚至没有牛的牧户则用山羊毛或绵羊毛制成,冬暖夏凉,能防雨防风防晒,质地厚,经久耐用。过去双湖牧民过的是游牧生活,其中家庭地位高,条件比较富裕,劳动力比较好的牧户另做山羊毛或绵羊毛制成的小帐篷,专门用于放牧点,条件比较差的牧户在不同季节的游牧当中随时搬家,同时也不用另做帐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的质量不断提高,牧民逐步转向定居生活,开始住土木结构为主的房屋,大小帐篷都是用于自家的放牧点。

历史上,除寺庙、部落头人盖有简陋的土房外,没有房屋,双湖无一间土房或房子,牧民均住帐篷。民主改革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到21世纪,牧民逐步转向定居生活,住土木结构房屋,帐篷只用于各放牧点。

二、房屋

牧民的土房一般结构很简单,先用土坯或草皮,或者石头砌墙,留出门框和窗户。窗户开得很小,有的还安上玻璃,房内有若干根木柱,以支撑房顶的重量。房顶很有特色,是在墙和柱上架木,并铺上一层细木棒和树枝,然后在上面铺上一层泥土,再将泥土夯实抹平。这种房顶不怕风吹,但每隔一年要用泥土补上一次,以免漏水。牧民的住房一般较小。

2006年到2010年,按照国家的优惠政策,双湖实行安居工程、贫困户搬迁、游牧民定居等项目后,随着社会的需求和牧民群众建筑技术的稳步发展,引进日喀则等其他地区的先进技术。建房采用土木和石木结构,绝大多数为平房,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建楼房,现在双湖的房屋结构大多数与日喀则地区的房屋相同。

饮食习惯

一、传统饮食

双湖牧区传统饮食主要是糌粑、羊肉、牛肉、酥油茶、牛(羊)奶等奶制品,青稞炒熟后磨成粉和成面就称作糌粑。糌粑有脱麸的精质糌粑和未脱麸的粗质糌粑之分。糌粑里加入少量的酸奶、酪浆便可与肉、酥油茶等一同食用。若糌粑内放入适量的酥油、糖、奶渣味道更佳。酥油是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食品,它从新鲜牛(羊)奶中提炼而成,为高蛋白、高热能食品,有增加热量、抗缺氧之功效。人们饮茶之习俗,酥油茶为主要饮品。酥油茶的原料为酥油、砖茶和食盐,三样缺一不可。酥油茶是牧区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主要饮料,酥油茶制造器具主要是酥油桶。色哇部落的风干肉比较有名,双湖办事处成立以后,那仓部落和色哇部落互相之间接触比较多,色哇部落的风干肉逐渐被引进双湖全区范围内,在亲戚、朋友家做客时桌上首先摆的也是风干肉。改革开放前,牧区粮食或粮食制品很少,牧民的主食是牛肉、羊肉,主饮是酥油茶和牛(羊)的酸奶,酸水等奶制品。家畜很少,特别是双湖成立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之前,无任何生活来源的贫困户男主人经常出门打猎,只靠野生动物的肉来维持生活。粮食主要在每年农牧区的产品交换中以牧业产品和日喀则等农区的农产品换取一些。

二、饮食结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双湖牧区饮食结构有了很大的变化,牧区、机关的饮食结构差异越来越小,主要饮食除传统的糌粑、酥油茶、牛羊肉外,大米、面粉、蔬菜等绿色食品逐渐由机关单位职工家庭扩展到牧区,而且为青少年一代的主要饮食品种。

藏北双湖人民的服饰很有特色。传统服饰主要是皮张做的长袖藏袍为主(藏话叫罗巴),当地所盛产的羊皮是制作藏袍的主要原料。这种羊皮袍宽大厚重,白日作衣,夜晚当被,就是凭借这种藏袍,牧民抵御了藏北高原上严酷的高寒气候。羊皮袍大多是光皮的,有的在袖口、衣襟、下摆等处缝制黑平线的镶边(叫罗建)。腰间佩挂制作精美的火镰和腰刀、火枪、针线盒等。这些物品既是牧民赖以生存的用具,也是牧民的装饰和财富的体现。

羊皮袍也是牧女们的主要服装。她们的羊皮袍上还缝制黑、红、紫红、蓝、绿等五色或五色以上绒条作为装饰(也叫罗建),平时腰间挂着针线盒和牧鞭之类的物件,还戴上围裙(称作帮典)。是女人特有的装束,帮典颜色,或艳丽强烈,或素雅娴静。遇到节日喜庆的时候,还挂起串串项链和金银饰品,头发梳理成多股小辩,戴上绿松石、贝壳、银币等。在蓝天、白云的衬托之下,整套服饰色彩鲜艳动人,极富民族特色。冬季牧民主要戴上比较保暖的羊羔皮做的帽子,鞋子上也有特色,双湖牧区藏式鞋主要由每家的女主人来做,帽子和鞋子的款式与其他地区的款式不相同,帽子和鞋子上也用几色的绒条作为装饰,较富裕的城区人民在主要节日藏历新年、赛马节、婚礼等庆典活动时换上羊羔皮做的藏袍,有的在袖口、衣襟、下摆等处缝制水獭、皮镶边,平时牧民和城区人民的服饰上没有大的区别,但揉皮子的质量,自己或邀请工匠做的质量和服装的讲究上有所不同。藏袍的装饰上男女不同,女人的罗建看起来象彩虹一样漂亮,而男人的罗建只有一条黑色。在家庭的地位、贫富不同,女人罗建的布料质量,条数上也有不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商贸活动的活跃及广泛交流,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双湖服饰除了保留传统款式外,在用料上有较大的交化。用料上除了传统皮张藏袍长袖外,氆氇、其他档次比较高一点的面料在服饰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款式从传统的藏装外,汉式,西式,其他藏区的服装款式也逐步进入双湖牧区的普通百姓家中。

交通工具

双湖传统交通运输工具是牛、公绵羊、马等牲畜,代步由马匹来承担,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双湖开始修通简易土路,牛、公绵羊、马等牲畜逐渐退出运输业,取而代之的是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节庆习俗

双湖牧区的主要传统节日是藏历新年,藏历1月1日是藏历新年,藏历12月29日晚上,各家各户吃“古突”(即面疙瘩)驱鬼。家庭主妇在做“古突”时,要故意包上好几种小东西,以测试吃到的人在新的一年里的运气。如吃到瓷片说明好吃懒做,吃到盐巴说明嘴如刀子,吃到肉说明喜欢肉,吃到羊粪脑袋比较笨等等。吃到什么,要当场让主人来解释,往往引起哄堂大笑,是最热闹的日子。藏历初一,牧民们都换上服装和戴上其他装饰品,全家人团聚,吃人参果(叫卓玛玛酷)、羊头(罗果)、牛羊肉、喝酥油茶等。家资条件比较好,男女主人有经验的还可以酿青稞酒。改革开放以来,双湖牧区和机关干部、学校除了过传统节日外,还要过元旦、春节、“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八一”节,部分牧区的乡村开赛马会,过民族特点的传统节日,这也是一种最热闹的节日)、“九十”教师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

婚姻习俗

一、婚龄

和平解放前,男性婚育时间一般在20岁左右,女性婚育一般14岁至15岁以上出嫁或准备出嫁。随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城镇居民女性婚育时间一般在18岁以后。牧区仍然存在早婚现象。

二、择偶条件

和平解放前,贫民没有人身自由,更没有婚育自由,谈不上自由恋爱、自由择偶,婚姻有父母定办,头人干涉。家庭地位高,经济富裕户的择偶讲究门第血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出台以后,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从年轻人的角度看,大多以本人的条件为主,兼及家庭条件,一般希望找身体健康、漂亮、英俊的人。其次,看对方本事和品质,对男方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搬迁牧场、捻绳子放牧、家庭生活计划、打猎、屠宰、做买卖等;女方主要表现在挤奶、做酸奶、织氆氇、捻绳子等方面。

三、定、送、迎亲

过去招亲者父母根据门第血统、家资状况、对方容貌等情况确定招亲对象,对方父母原则上同意后,双方父母确定和选择吉日。根据双方商定的日期内送亲,送亲人最好就是女方的舅舅来带头送,送、迎亲仪式上送亲人当中要事先指定人颂唱颂门词,然后入席婚礼(以上主要为色哇部落的婚俗,而那仓部落的婚俗有所不同)。家资经济条件特别好的女方出女家时父母送给女儿的嫁妆,有羊羔皮做的长袖藏袍,有头上戴的、胸前挂的、耳上串的、脖子上戴的、手上串的装饰品。其他牲畜等家资按家庭人均来分给女方,招亲者迎亲仪式上首先男方的女主人给女方戴上磪,藏话叫(玉)。

迎亲时,主婚人必须安排两个手持酒杯的人、一个烧香的人、两个泼奶水的女人、两个拴马的人。新人的其他家人要紧闭家门,不能外出看热闹,在家里准备与婚礼相关的工作。参加婚礼的所有人的表情和行为都要严肃,制造一个很严肃氛围,不能像平常一样说说笑笑、嬉皮笑脸,扰乱神圣的婚礼场面,主婚人要对持酒杯的人、烧香的人、泼奶水的人用各种最动听、最真挚的祝福语来称赞及讲解,持酒杯的人和泼奶水的人相应的也要用动听的歌声及最美的语言来回应。主持婚礼的人进到帐篷或者房屋内,对在座的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来参加婚礼的亲朋好友及家里的生活用具,都要用最美的语言或最动听的歌声来表达内心的称赞。主婚人就座后,还要捧上鲜美的人参果,边敬神边开始讲关于婚嫁的俗语等等。俗话说,主持婚礼的人在婚礼那三天为人上人,不管愿不愿意都是人上人,新娘那三天为贵宾,之后就成为佣人,不管愿不愿意都是佣人。新娘境遇的变化不论,但主婚人在那三天确实享受着很高的待遇,人们都毕恭毕敬地捧着他。

所有的人入座之后,要一言不发,面带严肃,婚宴上,不能动碗筷。之后由主婚人主持,由双方父母给新娘和新郎献上哈达送上最美的祝福,随后大家纷纷送上自己准备好的礼物和哈达,送去祝福,再由新人给神及父母敬酒,给参加婚礼的人敬酒。之后,主婚人宣布进餐,人们才可以开吃、开玩、开始放声高歌,其乐融融,气氛愉快、祥和。大概要过一个月,新郎或新娘带着自己的伴侣回家,家里会给儿女准备一些牲畜作为礼物。

和平解放后,随着各民族文化的互相交流和影响,结婚仪式愈来愈多样化。

丧葬习俗

双湖牧区旧社会或游牧时期没有任何寺院及拉康,也没有天葬台,在游牧当中人死了以后,有些死者家搬到其他地方,死者尸体像牲畜死亡一样直接扔掉,尸体除狼或鸟鸦以外没有动物吃。家庭条件较好的死者家只能邀请能通灵的“拉瓦”神人,或藏历日期来确定送死者尸体的方位,方位有东南西北方向,拉瓦确定的那一个方位和日期就远地送去死者尸体,拉瓦在死者家念经,家人及家属每人手拿,念玛尼六字,牧民们自家或邻居等的死者名字从今开始任何人都一律不能说。双湖牧区如过丧事,不仅家人哀悼,而且亲朋好友都为其举哀,亲朋好友送钱家属。家人在一年内不梳洗打扮、不喧哗谈笑、不事娱乐活动。如果没到一年时间,当年就不过年。改革开放以来双湖特别区为满足牧民群众的宗教信仰,修建了天葬台,也修建了拉康等小型宗教场所,满足信教群众传统葬俗需求。

为死者过周年纪念日时气氛轻松。届时,家中将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亲朋多来做客,主人摆宴招待,期间尽情唱歌、跳舞,一般多要热闹上一两天。

民俗禁忌

双湖牧区禁忌主要体现在衣、食、住、行等行为。

衣禁:禁止不穿藏袍、不戴帽子或不戴装饰参加过年、婚礼等庆典活动,同时,经常在亲朋好友家做客,出门自家时必须穿藏袍、戴帽子,迎客人是女人,就头上戴银子(大洋)、珊瑚等做的装饰,男人要戴帽子。

食禁:藏历5日、8日10日、15日、30日这些日期最好不能吃肉,也不能宰羊,部分人当天宰的肉当天不吃,这种禁忌宗教色彩浓厚。亲朋好友在做客时必需带上的茶碗,按家庭的家资条件,所带茶碗不同,家资条件比较好的牧户主人一般用纯银碗和木碗(木碗藏话叫鲁梅)。

坐禁:庆典活动或他家做客时,严格按老少、职位高低依次入座。

行禁:出门远行,如到日喀则等农区交换农畜产品和北行拉盐巴等应选择吉日,禁忌在本人命星时出门。

其他禁忌:藏历新年除夕,家中所有陈旧、破烂、肮脏的东西都要扔掉,所有的债务都要还清,不能带到新的一年中去,否则会带来祸事。藏历新年初一不能扫地,怕福气损害,不能吃药,不能去亲戚家串门,也不能去别人家借东西。初一早晨全家人不能睡懒觉,初一那天的事情是这一年的开始,所以那天如果睡懒觉或者做禁忌的事情,这个人这一年都不会吉利。

妇女生小孩,一周内不能去别人家,怕儿女遭祸。

妇女不能在寺庙屋顶行走,更不能在寺庙或者“日追、拉康”里过夜。行走或者过夜会污染神像,使神发怒,遭遇不好的事情。

在神树周围不能杀生或者做脏事,否则会带来病情或不好的事情。

有乌鸦落在自家屋顶惨叫的话马上赶走,如不赶走认为会出现不吉利的事情。

俗人到佛前或者喇嘛前去朝拜时,不能戴着帽子进去,否则表示对神不敬,朝拜就毫无意义。

不能把骨头扔到火里,否则会招致鬼怪。

晚上泼水不能扬手外泼,晚上一般都不能扫地、不能倒垃圾,晚上出门不能忘记关门,另外,平时扫地时,若有事必须将扫帚交给别人,不能直接递到别人手中,而要将扫帚放到地上,让别人从地上拾起,否则这两个人之间会出现吵架等不好的事情。

在灶上的牛奶和肉汤不能溢出来,若不小心溢出来溅在灶上,一定要将藏香撒到灶上,防止异味扩散,否则危害到水神,自己遭遇不测。

牧民交易商品时交付牲畜一定要避开星期二,否则怕牲畜会遭殃。给别人送砖茶等东西时,不能只送茶,应同时放一小块酥油,如果家庭条件不允许,没有酥油,就在茶上面放一点糌粑,在给别人送肉等东西时,不能光给一样东西,一定要在肉上系一条哈达或者一绺羊毛,否则被视为不礼貌。

灶和水壶、灶具等生活用具绝不能用腿跨过,不能围着灶转圈,不能将放肉类和牛奶的锅具混淆,枪和刀具不能放在佛像上面,否则会认为遭遇不测。

禁止用有裂痕的碗招待客人,如主人进餐时碗有破碎则视为不吉利,禁止吃饭期间和饭后立即上厕所,视为不礼貌。

一个家中有两人同时出远门,不能在同一时间向反方向一起离开,两个不同方向出远门的人要错开时间出门,并且家人出门之前不能倒垃圾。

牧区中男女结婚,一般都避开在男方18岁时结婚、女方避开19岁时结婚,因为牧民群众认为,男方18岁是一次本命年,女方19岁结婚克夫,所以一般都不会选择在这个年龄结婚,否则,婚姻会遭遇不幸。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八章  基层宗教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四条  宗教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增进“五个认同”、有利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有利于藏传佛教健康传承、有利于减轻信教群众负担为标准,积极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分裂势力的支配。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第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利用宗教妨碍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正常生产经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推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不得利用宗教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利用宗教宣扬支持、资助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不得利用宗教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八条  各宗教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宗教活动场所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宗教、公安、民族等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宗教事务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完善议事、执行、监督等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宣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联系、服务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宗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三)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从事宗教文化和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

(五)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政治、法治、文化、宗教和国情教育;

(六)改进学经制度,加强宗教经典学习,建立宗教教职人员学习考核制度;

(七)培养、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建立健全宗教教职人员的准入、退出机制;

(八)开展教风建设,规范、改进传统教规戒律;

(九)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宗教院校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走中国特色宗教院校办学道路,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培养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应当执行自治区统一的师资聘任、教材统编、课程设置、考核奖惩等制度。

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办学质量,规范教育管理。

宗教院校开展宗教专业课程和公共课程。公共课程应当包括时事政治、法律法规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国近现代史、西藏地方与祖国关系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现代科学知识等公共课程课时比例不得低于总课时的30%。

第十九条  宗教院校根据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简章,经宗教团体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应当包括招生名额、招生对象、报考录取程序、课程设置学制学衔等。

第二十条  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和学生学衔授予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管理机构,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三)依法履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事务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

(四)建立健全人员、活动、资产、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六)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公共服务;

(七)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章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和宗教团体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一般由本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参加每届任期5年,成员可连任。民主管理组织的选举和成员任期内的变动应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改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在开裂、倾斜、下沉、变形等安全隐患或者倒塌情形,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确有需要;

(二)改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内外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消防、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且不带商业投资性质,禁止向信教公民摊派;

(五)改建、新建建筑物在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原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改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改建、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机构、民主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建设资金说明。

第二十七条  改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文物等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改建、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物、林草等部门提出评估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初审后,属于寺观教堂的,经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改建、新建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建、新建建筑物;经批准改建、新建的,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建设方案。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人应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三十三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应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三十四条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应当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履行申请报批程序,具体程序依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传承继位活动。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宗教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场所的定员数额。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三)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五)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

(六)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外出修行的,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到修行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市)学经、讲经的,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区内宗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学经、讲经、修行,或者自治区外的宗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区内宗教活动场所学经、修行讲经的,应当经两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到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信教公民参加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不得举办无历史传统惯例、不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仅限于本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参加的宗教活动,由本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建立台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每年在本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除本宗教活动场所人员以外信教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确定的时间、地点、规模举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负责对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公安、应急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信仰宗教或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印手续,在批准的范围内发送。

第四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网信、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取得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或者转发链接。

第四十八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的;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

(四)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五)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编辑、制作、复制、运送、销售、散发、传播和张贴非法出版、非法编印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宗教宣传品。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草场、林地、文物,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五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宗教教职人员生产生活用房,由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管理所收藏、使用的文物,防止文物遭到损坏或者遗失;对所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文物保管档案,并报县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草场、林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第五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草场、林地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拟定补偿协议和方案。

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财政、审计、宗教等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档案。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所获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并用于本宗教活动场所的设施建设、维修、周边环境整治、宗教教职人员必要的生活支出、宗教活动等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规范收入和支出范围,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建立支出审核制度,重大支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和文物登记造册,设置资产明细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兴办的经营实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第八章  基层宗教工作

第六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宗教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宗教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

(二)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宗教工作人员;

(三)协助相关部门将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的人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四)排查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点等行为,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五)排查宗教领域安全隐患,依法调解宗教领域矛盾纠纷,防范和处置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六)组织开展对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培训;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下,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配备宗教工作联络员、信息员,密切同信教公民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映信教公民的合理意见建议;

(二)教育引导信教公民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

(三)教育引导信教公民崇尚科学文明,遵守乡规民约,遵循公序良俗;

(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动中遵守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宗教活动场所外的佛塔、玛尼拉康、玛尼石堆、经幡、煨桑设施等;

(六)制止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宣扬、支持、资助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妨碍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制度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或者在改建、新建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准建设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编辑、制作、复制、运送、销售、散发、传播和张贴非法出版、非法编印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宗教宣传品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8日公布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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