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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方面(政策解读)

来源:双湖县民政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0-28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入户的成年无业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按照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补差进行保障。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建立低保渐退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和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暂时实行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通过就业、务工等方式实现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后,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自治区低保标准80%的立即退出,超过30%以上的渐退期为3个月,超过20%以上的渐退期为6个月,超过10%以上的渐退期为1年。对已经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参照上述渐退期逐步退出低保范围

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政策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周岁。既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又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择高申请其中一项。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补助标准。

1、        建立困难群众动态管理监测机制

根据《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困难群众动态管理监测机制的实施办法》(藏民发〔2020141号)和民政部救助司《关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第一版)中,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属于易返贫致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原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也可称为支出型困难人口。

2、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

1、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将低收入人口中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低保边缘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残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则需要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将低收入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纳入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实施综合社会救助。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

3、临时救助

(一)根据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那曲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严格落实24小时先行救助制度,事后补办手续,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按照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困难家庭和困难个人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年按规定从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给乡镇(街道)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审核、报账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好备用金管理办法并做好指导。同时,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二)根据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和《那曲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暨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应救尽救、适度救助等的原则,将所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时不受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正常情况下,困难个人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10000元、困难家庭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20000元;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救助标准的,按照一事一议,通过召开社会救助制度联席会议研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下放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对乡镇(街道)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来实施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性。乡镇备用金从每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预拨3-5万元资金支持,其中人口5000人以上乡镇预拨资金为5万元,人口5000人以下乡(镇)预拨资金为3万元,备用使用完及时进行资金补充,充分发挥其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4)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

4、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根据原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基础上,由民政部新修订最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主要调整内容为。

(一)、将认定条件中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由原来的残疾人等级由原来的一级、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多重残疾人调整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将认定条件中无履行义务能力中增加了“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调整了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在审核确认中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程序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五)、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特困救助供养待遇

5、孤儿

(一)、认定条件:具有西藏自治区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孤儿条件的其他情况。

(二)、补贴标准:孤儿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430元。

(三)、资金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担。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民发〔2019102号)文件精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四类区标准每人每月810元。

7、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一)、助学工程项目:由民政部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具体实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

(二)、资助对象:范围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

(三)资助方式: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四)相关政策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

8、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5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10元。

(三)、资金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60%,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20%(6:2:2)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叠加享受上述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与城乡低保政策互不影响。对既符合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政策的人员,可择高申请其中一项。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9、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四)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五)直系血亲获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六)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七)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冷静期一个月),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老人

认定条件: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为高龄老人、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失能老人。其中即符合老年人两项补贴,又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福利、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护理补贴范围的老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补助标准:老人两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双湖县民政局

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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